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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
 
 
   班仕伦  
     
      【摘要】本文阐述了贵州省内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普遍存在的问题,并针对不同的问题提出了应对措施。
     
    随着贵州省经济的不断发展,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日趋完善,瓶装液化石油气作为优质燃料也从中心城市走向了乡镇。因此,全省各地的县(区)均建设了不同规模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到目前为止,全省已经建成并在用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118座,其中规模最大的储量是5000m³,最小的是24m³。这些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都存在一些共性的问题,这些问题有的已经危及到储配站的安全运行。本人在参与各地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气瓶充装许可证取(换)证的评审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现整理出来以飨同行。
 
    一、储配站的规模偏小,重复建设,浪费资源
    省内许多在县份建设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储存规模很小,一般容量都在100m³以下,甚至有的才24m³容量。由于规模小,投资少,进入的门槛低,投资者盲目投资,重复建设,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具体表现为,在有的县份建有两个,甚至三个小规模的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同一区域内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为了生存,不惜违反计量规定和气瓶安全监察方面的规定,降低充装重量和充装非自由产权的气瓶,在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上进行恶性竞争。更恶劣的是,充装超期气瓶,将危害转移到广大消费者头上。这样既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又给气瓶的安全管理带来了影响。
 
    为了解决目前所存在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规模小,贵州省有关部门正在着手修订《气瓶充装管理暂行办法》,拟将储存容量提高到200m³,同时,必须达到《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要求,储罐至少2个,并拥有独立的残液罐和抽残系统。据了解,修订后的《气瓶充装管理暂行办法》将很快颁布实施。
 
    重复建设的问题,应该由当地的规划部门来解决。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燃气中长期发展规划,严格控制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建设数量和规模,既满足燃气供应的需要,又避免随意建设,杜绝重复建设,浪费财力和土地资源的现象发生。解决的办法是,严格执行《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今后凡事要建设新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至少要经过县级规划行政部门的审批,凭此审批意见向消防、建设、质检等本门办理建设手续,否则一律不予验收投产。
 
      二、残液处理系统不完善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8.3.29条规定:储配站和灌瓶站应设置残液倒空和回收装置。但省内不少储配站没有达到这一规范要求。
 
    据了解,省内不少在2006年前建设成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没有独立的残液罐。在业主看来,残液罐是一种摆设,是可有可无的东西。有的业主为了节约建设资金,私自将两个储罐中的一个设置为残液罐,既当储罐又当残液罐使用,蒙骗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气瓶充装证评审组,以达到合法生产经营的目的。
 
    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贵州省气瓶充装管理暂行办法》和《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的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申请气瓶充装许可取(换)的储配站,对没有独立的残液倒空和回收装置者,将一票否决,不予发给气瓶充装许可证。为此,不少不具备条件的储配站,正在纷纷着手改造,完善残液处理的功能。 
 
    三、气瓶充装设备功能不完善
    根据《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的规定,储配站必须有满足以下要求的充装设备:
   (1)保证液化气体(包括液化石油气)充装必须做到称重充装,并且有专用的复秤衡器;
   (2)对流水线作业的大型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当安装超装自动切断气源的灌装秤;
   (3)对小型液化气体充装站必须安装超装自动报警装置。
 
    目前,省内较大的储配站已经安装了电子充装秤,但不少小型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仍然在使用磅秤,甚至使用没用防爆功能的“电子秤”来做为充装衡器。
 
   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可是使用加装超装报警器的磅秤进行充装,这样可以避免超量充装。在开展气瓶充装许可评审时,凡是使用没用防爆功能的“电子秤”的一律要求整改。
 
    四、掺混二甲醚
    前一段时间,由于液化石油气的价格居高不下,为了节约成本,不少储配站纷纷采购价格相对较低、热值也较低的二甲醚,按不超过25%的比例掺混到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业主从以下两个方面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1、已经掺混了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的销售价并没有下降,而混合气体的热值却下降了,客观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2、由于二甲醚对橡胶有特殊要求,一般用于装液化气的钢瓶瓶阀橡胶密封圈会被二甲醚腐蚀,从而导致气瓶泄漏。如果液化气泄漏,后果将会危及消费者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为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专门发文,明令禁止这一行为。但目前的现状是禁而不止,贵阳市乃至贵州省市场上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几乎都是掺混了二甲醚的。
 
    笔者认为,二甲醚是一正在开发和推广的优质燃料,但其有着与液化石油气不相同的理化特性,在运输、储存、充装等各方面有着不同的要求。如果将其作为民用燃料进行推广,必须采用专用的运输、储存设备,钢瓶必须是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生产的专用钢瓶,否则不可混装。
 
    为此笔者建议,燃气管理、工商、公路运输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加大检查力度,杜绝这种损害民众利益的事件继续延续。      
 
    五、安全附件校验不及时                                                               
    按规定储罐和管道的安全阀一周年内校验一次,压力表每半年内校验一次,但不少储配站将安全阀和压力表的校验不当一回事,不按时送检,有的甚至两年不校验一次安全阀和压力表。安全阀和压力表是受压容器(管道)的“眼睛”,失效的安全阀和压力表不能正确地反映储罐和管道内部的压力,有可能导致储罐和管道内部的压力超高而不能卸压,引发储罐和管道的爆裂,最终产生安全事故。
 
    从根本上解决此问题的办法是,燃气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大检查和处罚的力度,一经发现不及时送检的行为,当即下发停产整顿通知,直至把经检验合格的安全阀和压力表恢复安装上为止,否则,业主心存侥幸,甚至产生“不就一只安全阀没送检,会产生多大的事故啊?”的抵触情绪。    
  
    六、压力容器操作人员不能如数持证上岗
    有关管理条例规定,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每个班组的气瓶充装人员至少有两人必须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合格证方可从事气瓶充装活动。但是,笔者在评审过程中发现,很多储配站的气瓶充装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就上岗从事气瓶充装,更恶劣的是,竟然有的储配站拿出早已离开该站的人员的操作证来应付评审组。在评审中,笔者都要将合格证与持证人一一对照,并逐一核对身份证号码,这样可以杜绝储配站在充装人员方面“狸猫换太子”的行为。
 
    建议当地燃气管理和质量监督部门在检查时,须一一核对在岗从事充装人员的持证情况,杜绝没有经考核合格的人员充装和操作压力容器,排除操作人员误操作带来的隐患,才能确保储配站的安全运行。
 
    以上六个问题,是笔者在参加气瓶充装许可评审中发现的较为普遍的问题,希望引起主管部门的重视,并加大整治力度,逐步将其消除,保障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安全运行。
 
(作者系贵州中民燃气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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