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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理避税(增值税)的几点分析
牛杰     
 
    众所周知,销售额(营业额)的确立是企业正确交税的依据。税务机关就是通过对发票的控制来达到控制企业销售额、避免偷税的目的。因此,很多企业认为发票就是确立销售额(营业额)的依据,开多少发票就应该交多少税。
 
    实际上,真正计算税收的销售额并不是我们想像的发票的金额,应该是税法规定的“计税销售额”,而计税销售额不是企业能决定的,税务机关往往要对其进行价格调整。因此,企业销售部门在业务谈判和签订合同时,要注意税法对销售价格的相关规定,确保公司在税收上得以规范,避免发生风险。
 
    (一)价外费用对税收的影响
  1.销售额的确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2.价外费用的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A.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B.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如某企业,一般纳税人,产品价格为每台100万元。公司在销售过程中,为了保证产品的运输质量,公司购买了五辆货运车辆,专门为客户运输公司自己的设备。为了不提高产品的价格,并考虑到客户的承担能力,公司决定只向客户杖∫欢ǖ姆延谩1热缭耸湟惶ㄉ璞感枰?万元运费(如果用运输公司运送可能需要4万元)。如果合同签订为:产品价格100万元,同时收取2万元的运费,合计102万元。根据上述税法规定,因为2万元运费是在销售过程中收取的,应为价外费用,因此需要缴纳17%的增值税,而不能缴纳3%的营业税。
    假如是运输公司收取的运费,就应该交纳3%的营业税。实际上,国家制订此政策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一些企业利用价外费用故意降低销售额,进行偷税行为给国家造成损失。
    因此,在签订销售合同时企业应注意,价外费用应合并到销售额计税,否则会增加公司的税收风险。
 
    (二)产品价格对税收的影响
    目前,我国企业的销售部门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往往只是站在经营的角度来考虑问题,非常缺乏税收意识,对于到底怎样合理地确立价格并不十分清楚。
    很多销售人员很随意地认为10万元的产品卖了15万元,就是赚了5万元。其实,这5万元显然是税前的,也就是“还没赚到手”的钱。常常到了财务部门后发现需要交8万元的税,得不偿失。
    在确立价格时不考虑税,合同签完、业务做完之后公司就无能为力了。因此,如果企业不在业务发生之前考虑税收问题,税收问题永远得不到根本的解决。如某企业销售自己生产的产品,销售合同签订内容为:“价格100万元,免费运输”。所谓“免费运输”实际就是公司自己承担运费,对客户来说是免费的。
    一些销售部门的员工会认为,假如运费需要10万元,如果我们不承担这10万元运费,设备就按原定价格90万元出售;如果我们承担这10万元的运费,设备价格就可以定为100万元,对于公司来说没有一点损失。 我们分析一下:本来设备价格为90万元。假如公司要承担10万元的运费,必定公司要将设备价格调高10万元,即100万元。这样的话,销项税要按100万元计算。但是,运费取得的发票可以抵扣7%的进项税,而提高销售价格后,销项税为17%。只因为这一项就要多交接近7.53%的税 (产品价格与运费的计算抵扣方式不同) 。而如果合同签订为“不承担运费,或者为客户代垫10万运费”,该公司的设备价格就为90万元,开出的销售发票也为90万元,销项税可以按90万元计算,算下来,可以节省接近7.53%的税。因此,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谁承担运费,谁就要多交税。
 
    (三)关联交易对税收的影响
    1.关联企业的定价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
    2.税务机关调整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1)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2)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3)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4)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5)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3.税务机关调整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由些可见,关联交易价格不是企业自己能决定的,一定要注意税务机关对销售价格的调整,否则会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
 
    综上可见,只要我们能够多了解一些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将其合理运用,既可以为企业减少税务负担,合理避税,又可以降低纳税风险,促使企业稳健、快速发展。
                                
 
  (作者系北京中民燃气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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